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殘疾人如何立遺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殘疾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由他人代書遺囑或者是自己訂立的。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所做的于其死后生效的、處分其
遺產或事務的意思表示。法定繼承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比例都是有法律加以規定的,但這并不一定符合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而通過訂立遺囑恰好可以彌補法定繼承的不足,更靈活地處理其
遺產。二、如何訂立遺囑首先,訂遺矚人立遺囑時要有訂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來說,肢體及視覺、聽覺等成年殘疾人均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但是精神及智力殘疾人,往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遺囑,也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訂。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臥但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如果遺囑形式不合法,其內容就不能生效。在我國,遺囑可以采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不同的遺囑,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公證遺囑,即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其形式要求為:(1)須為書面形式,有遺囑人簽名或蓋章;(2)須一式兩份,一份由遺囑人留存,一份由公證機關保存;(3)須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印章齊全的《遺囑證明書》。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必須親自去做,不能委托代理。自書遺囑,即遺囑人生前親自書寫的遺囑。其形式要求為:(1)須為遺囑人親自書寫;(2)須有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對先前所立遺囑作修改的,應予以文字說明并簽名,注明修改的時間。自書遺囑一般是專門寫的,但是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代書遺囑,即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其形式要求有:(1)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代書;(2)須有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不識字的或文化水平較低的殘疾人訂立遺囑時可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代書人應遵照遺囑人的意思書寫遺囑,但文字表述可略有差別。在現代社會并不是說殘疾人就一定不能夠訂立遺囑,如果才進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話,可以將自己的意思表達清楚。完全可以通過他人代書的方式來進行遺囑,但是必須要有兩個是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