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影響嗎?用人單位有補償嗎? 一、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影響嗎?
勞動
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
合同,并在勞動
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
合同的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賠償問題,在勞動
合同法中的有相應的規定,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得到補償:
1、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
2、用人單位具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依法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
3、在無法定事實解除權情形之下,按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
勞動者按照上述三種方式解除
合同,屬于其中第二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不續簽勞動
合同終止,其中用人單位不續簽以及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今天我們帶給您的回答,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會產生影響,用人單位如果不續簽,勞動者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為了保護您的合法勞動權益不受到侵犯,更多相關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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