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小孩監護權需要什么證據?變更小孩監護權需要提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二、
離婚后還是孩子的監護人嗎?在雙方
離婚后,沒有取得
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父母
離婚后,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三、監護人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變更小孩監護權跟變更
撫養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因為在夫妻
離婚以后,沒有孩子
撫養權的當事人對小孩仍然是有監護權的,如果是變更監護權,意味著當事人以后就不再是孩子的監護人了,只有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才能申請變更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