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或女婿能繼承
遺產嗎?兒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不享有繼承權,但是,根據《繼承法》第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繼承權。并且,不管他們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兒媳女婿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是說兒媳不能繼承公公婆婆的
遺產,女婿不能繼承岳父母的
遺產,但是繼承法同時又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有權繼承
遺產.在這里要著重提醒:這里的兒媳,女婿要取得繼承權必須具備以下兩點1、喪偶2、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沒有喪偶的情況下,即使在孝順也沒有繼承權,雖然喪偶了,也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但不是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同樣不能取得繼承權。二、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條件是什么?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
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系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于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當公民死后是可以將
遺產分配給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主體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來指定的,當繼承人得知需要繼承
遺產時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選擇放棄或者接受繼承,當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權時也是需要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放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