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
執行期間一直懷孕還可以監外
執行嗎如果監外
執行期間又懷孕的,可以繼續監外
執行。監外
執行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
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
執行方法。二、監外
執行具體如何辦理1、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2、在判決、裁定
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3、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
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行為。監外
執行期間犯罪人是不可以隨意外出的,一般是不可以出自己居住地的縣市。如果有非出去不可以的理由,可以到派出所進行申請,派出所同意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外出的,但是沒有得到派出所的申請進行外出,會被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