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規定是什么?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規定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以及
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
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財產相關的事務所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包括組織)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亡后按協議埃塞俄比亞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遺囑先于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
執行,只有遺囑未處分的財產才能進入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
遺產后,仍有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
遺產。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
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規定是什么?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
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3、遺贈扶養協議的
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我們國家對于遺囑在進行繼承的時候是有前提條件的,也就是必須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就是對于遺贈扶養協議也是同樣的規定。也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而且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