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
合同,嚴重影響訂立
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
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
合同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
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
合同,造成生效
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xù)擴大損失。 三、因發(fā)現(xiàn)不可抗力致
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guī)定的是簽訂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了
合同約定的解除
合同的情形,由于這種情形的產(chǎn)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
合同,損失將會繼續(xù)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
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
合同。 六、依據(jù)《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
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
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