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需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 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
合同。 一、農作物種子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 │農作物│品種│計量│數量│ 質量(%) │單價 │總金額│ │種類 │名稱│單位│ ├──┬──┬───┬───┤(元) │(元) │ │ │ │ │ │純度│凈度│發芽率│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二、農作物種子的檢驗及檢疫: 供需雙方應嚴格按國家頒布的種子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辦理農作物種子檢驗檢疫, 檢驗
執行GB/T3543.1~3543.7-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 1.供方必須提供持證種子檢驗員簽發的該批種子《農作物種子質量合格證》。 2.調運或郵寄種子必須出具相應的《農作物種子質量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書》。 3.需方收貨后復檢,發芽率、凈度、水分三項指標在收貨后兩個發芽周期內復檢完畢,純度在收 貨后該作物第一個生產周期內復檢完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逾期視為種子合格。 4.供需雙方對經銷的每批種子必須同時取樣分別封存,以備種子復檢和鑒定,樣品保存至該批種 子用于生產收獲以后。 5.種子質量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
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由雙方協 商簽訂。 6.申請種子委托檢驗和鑒定的,其費用由 (單位)負擔。 三、超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四、包裝要求及包裝費用負擔: 五、交(提)貨時間、地點、發運方式、運費負擔: 六、交付定金數額及時間: 七、結算方式和期限: 八、雙方一般責任: 供方:保證所供種子品種、數量、質量達到
合同約定條款規定,并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需 方; 需方:按
合同約定按時間交付定金,保證按時收購供方提供的符合本
合同要求的種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種子數量或質量達不到本
合同約定條款的,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進行實地 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資料,雙方協商變更
合同,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按經濟
合同法及 種子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
違約責任: 十一、《農作物種子質量合格證》、《產地檢疫合格證》或《植物檢疫證書》及
合同雙方的《農作 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均作為本
合同附件。 十二、種子質量發生糾紛,由 (機構或單位)進行技術質量鑒定;本
合同在履行中發生 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起訴。 十三、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十四、本
合同未盡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 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經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附后。如需提供擔保,另立《
合同擔保 書》,作為本
合同附件。 本
合同一式 份,
合同雙方各持 份;
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 │預約方(章): │承約方(章): │審核意見: │鑒定意見: │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經辦人: │ │電話: │電話: │ 經辦人: │ │ │電掛: │電掛: │ │ 鑒定機關(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 審核機關(章)│ 年 月 日│ │帳號: │帳號: │ 年 月 日│ │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