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責任有哪些,侵犯
商標有什么責任 一、
商標侵權的責任有哪些
(一)
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商標侵權屬于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應當依民法及
商標法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
這是侵權人首先應承擔的一項民事責任,只要有侵權行為的存在,那么侵權人都必須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
2、消除影響
商標權人因侵權遭受商譽損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在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的范圍內以登報等方式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3、損害賠償
商標權人因侵權遭受財產損失和商譽損失的,有權要求經濟賠償,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所遭受的損失。
(二)
商標侵權的
行政處罰
根據《
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商標侵權案件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
3、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商標侵權行政民事并處
商標侵權已被工商處罰,
商標權利人是否還有權要求?
我國《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
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
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法法律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三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私法上的責任,主要體現的是對民事主體的利益賠償;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公法責任,體現國家公權力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擾亂正常社會秩序行為的處罰。同一違法行為,因其侵害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可能同時觸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或刑事責任,三種法律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我國《
商標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侵權人期滿不
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第五十九條規定:“未經
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侵權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
行政處罰,只是依法承擔了行政責任,對
商標權利人遭受的損害,還需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不能“以罰代賠”。
綜上可知,
商標侵權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與
行政處罰責任,當然在構成刑事犯罪的時候,就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具體的責任內容,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對于這三種責任,他們其實是可以并處的,即承擔了其中一種責任的,并不會免除承擔其他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