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勞動者都清楚,工作過程中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可以對自身利益做出一個保障。但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單位用工都要簽訂勞動
合同,究竟哪些單位用工要簽訂勞動
合同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單位用工要簽訂勞動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包含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
基金會)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
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法律另有規定,也應當簽訂勞動
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
合同,不僅是《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首先,簽訂勞動
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其次,簽訂勞動
合同有利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對勞動者而言,簽訂勞動
合同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
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
合同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究竟哪些單位用工要簽訂勞動
合同?相信您在看完了上述內容后,現在已經有所了解吧。其實,只要是與勞動建立了用工關系的,那么都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否則的話就要賠償雙倍的工資。至于勞動
合同里面都包括了哪些內容,上文中也為您介紹的很清楚了。而對于勞動者來講,在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謹慎,看清楚其中的條款,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