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如何主張權利?遺贈扶養協議主張權利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
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二、遺贈扶養協議效力的確認規定是什么遺贈人與扶養人在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扶養人對遺贈人盡生養死葬之義務,遺贈人在死后將其名下之
房產贈予扶養人,后者在將遺贈人養老送終后,持遺贈扶養協議至
房產管理部門要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房產管理部門對此情形通常“亮紅燈”。上述協議,有的雖經律師事務所見證,或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區動遷辦的書面確認,但
房產登記機關依據內部規定,拒絕對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認為未經公證即不符合辦理條件。但由于種種原因,遺贈人與扶養人通常并未在遺贈人死亡前辦理公證手續,而在遺贈人死亡之后,公證機關在對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的情形下,也不肯辦理公證手續。有鑒于此,
房產登記機關通常建議當事人至法院請求確認扶養遺贈協議的效力。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多為孤老,沒有子女,而扶養人通常為其近親屬,且已按協議盡到了對遺贈人養老送終的義務,為了使其占有的不動產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扶養人通常會按照
房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向法院
起訴。此種情況下,如遺贈人雖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尚有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為被告,作為訴訟案件受理。但是,如遺贈人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以作為訴訟案件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如何羅列被告?有的法官建議將遺贈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為被告,以形成訴訟之兩造雙方。但是,這是否會因法院的建議造成濫訴?因為遺贈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對法院傳票十分反感,認為其與扶養人之間沒有利益爭端,而通知出庭反而造成了其經濟損失,故不愿意加入到訴訟中來。甚至于有這樣的極端情形:遺贈人除了扶養人為其兄弟之晚輩外,沒有其他任何晚輩子女。人民法院遇此情形將如何處理?眾所周知,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必須有“法律上的爭訟性”,也就是說,必須存在有發生在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利益爭端,而上述情形中,當事人之間沒有利益爭端,或者說并不存在對相關利益有爭端的兩方當事人,將此作為訴訟案件受理明顯不符合立案條件。至此,當事人的維權路徑受阻。關于遺贈扶養協議如果發生法律方面的糾紛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當然遺贈扶養協議最重要的就是協議內容的本身,必須要將遺贈扶養協議作為證據來進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