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市場火熱的今天,房屋買賣行為的發生更加頻繁,而房屋買賣過程中最關鍵的程序就是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該
合同是交易成立的憑證,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對于如此重要的
合同,其條款該如何設置,相關
合同條款是否有法律硬性規定呢,由此許多人會問房屋買賣
合同法律規定的相關
合同條款是怎么樣的呢,我們將在下文中進行詳細描述,請您往下閱讀。
一、房屋買賣
合同的基本條款
房屋買賣
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房屋買賣
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合同雙方當事人、標的、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交房期限、權利擔保、
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房屋買賣
合同的法律特別規定
房屋買賣
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于書面。
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后,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愿、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愿的原則,本
合同文本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本
合同文本為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過設立“專用賬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 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當作為本
合同的附件。
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 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注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
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
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
合同內容一致。
通過上述介紹,房屋買賣
合同法律規定的相關條款基本明晰,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
合同時可以將此作為一個參考,同時加入雙方協商好的其他商務條款即構成一份完整的房屋買賣
合同,由此房屋買賣
合同法律規定的相關
合同條款是對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德一種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