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如何繼承
房產?遺贈扶養協議繼承
房產首先需要受遺贈人員攜帶遺贈扶養協議到公證機構進行辦理公證,公證結束之后才能夠進行房屋的過戶,具體的需要攜帶公證機構所出具的材料和身份證件材料向房管局提出過戶的登記申請。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遺囑先于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
執行,只有遺囑未處分的財產才能進入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
遺產后,仍有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
遺產。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
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什么?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
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3、遺贈扶養協議的
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在日常生活當中時常可以看到有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但是需要了解到的是,如果是提到房屋等不動產的財產,是需要進行過戶的,在這種情況之下首先需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