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于簽訂
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中關于簽訂
合同的規定
《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
無效的勞動
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
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
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
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
合同可以解除。
以上便是勞動法中關于簽訂
合同的規定,您可以了解到在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
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
合同細則中是否包括工資,福利待遇,
保險,工作內容,
合同期限,休假規定等一些基本的勞動權益是否寫在里面,如果沒有的話,您一定要慎重考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