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與
商標侵權沖突嗎?
商標不僅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作用,它還體現了凝聚在商品之上的商譽。即使是同一
商標所有權人,其在各國的
商標所享有的商譽也不盡相同,因為
商標權人為了提高商品的信譽,開拓市場而在廣告宣傳、營銷方式、品質擔保、售后服務等方面投入的成本與付出的努力程度不同,因此各國
商標均具有其獨立的信譽。而平行進口商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來說,是無償享用了國內
商標權人努力經營的成果,搭了
商標權利人和授權經銷商的“便車”。而且,由于不能保證來自不同地區的同一
商標的商品在質量方面完全相同,因此有時會給國內消費者造成誤認,引起混淆。大部分平行進口產品的銷售價格比指定渠道更低,雖然消費者可以得到一定實惠,但卻沖擊了
商標權利人的營銷布局,使國內的被許可人面臨著“低價正品”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可能造成對
商標權利人商譽的損害。二、
商標權享有的條件是什么?在
商標法中,
商標權經常是申請
商標注冊并獲得批準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可是當發生
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
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就會出現
商標權分享的問題。
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
合同等方式使之與
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
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
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
商標被許可的場合,
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獨占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注冊
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注冊
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注冊
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
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
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所有的企業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注冊自己的
商標,在注冊后任何人做出了侵權行為后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情況下需要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需要根據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當侵權的情節比較嚴重時,侵權人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