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15項規則是什么?
一、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15項規則是什么?
1、行為人有固定經濟收入,有能力
執行卻拒絕
執行生效判決的,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罪。
行為人拒不
執行生效判決,且辯解其沒有
執行生效判決的能力,法院經查發現行為人有固定經濟收入,不申報財產也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人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罪。
2、行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金錢給付義務,造成權利人生活困難,構成拒不
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的金錢給付義務,而拒不履行,造成權利人生活困難的,構成拒不
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3、被
執行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的財產轉移、隱匿行為可以作為認定其涉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證據。
執行機構在判定被
執行人是否涉嫌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時,不應將是否送達
執行裁定作為硬性標準。被
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等拒不
執行行為只要發生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無論申請
執行人是否已啟動強制
執行程序,都可以認定為被
執行人涉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證據。
4、被
執行人拒不
執行判決將營業收入用于生產經營屬于非法轉移財產的行為。
單位實施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時,應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處罰單位本身。判斷行為是否屬于轉移財產,應當從行為發生的時間、原因、結果等角度綜合判斷,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立的義務具有履行的確定性和強制性,被
執行人將營業收入用于生產經營仍屬于非法轉移財產的行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對判決、裁定的履行行為不影響定罪,但應當在
量刑上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5、行為人于判決生效前轉讓房屋,進入
執行程序后得到房屋轉讓款并用作他處的,應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
量刑。
行為人為躲避
執行,下落不明,在判決生效前轉讓房屋,并在進入
執行程序后將所得轉讓款用作他處,屬于拒不
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有明顯的抗拒
執行的主觀故意,依法應按照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刑事處罰。
6、被
執行人有意逃避
執行屬于消極“拒不
執行”。
法院判令
執行后,被
執行人故意對行蹤和居住地進行隱匿,且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
執行,屬于典型的消極“拒不
執行”的情形。
7、以財產為給付內容的裁判不宜以數額來判斷拒
執行為的情節嚴重。
對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中的有能力
執行應當采用只需被告人在客觀上具有部分財產或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情節嚴重并不單指后果的嚴重,而應從手段的惡劣性、影響的深遠性、后果的嚴重性這三方面綜合判斷。以財產為給付內容的裁判不宜以數額來判斷拒
執行為的情節嚴重。
8、對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結合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綜合進行判斷。
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并非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而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論處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不僅表現為行為人以特定之方式實施了“拒不
執行”的行為,還表現為對行為實施時間、特定處置對象和特定行為主體的要求,這些規定均是對行為程度進行是否符合“情節嚴重”判斷的重要標準和依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案件中,必須認真加以審查的內容。
9、在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中,法院強制
執行的
執行費用應計入拒不
執行金額中。
進入
執行程序是由于負有
執行判決、裁定的義務主體沒有自動履行其義務而啟動的,在
執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收取的
執行案件受理費和產生的
執行費用,依法應由該義務主體承擔。
執行等費用的產生,是為實現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而派生的,實質上也就是義務主體沒有自動履行判決、裁定所造成的損失,理應計入拒不
執行的金額。
10、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告人作為對相關民事判決書負有賠償義務的特定主體,在賠償一案進入
執行程序后,將地皮轉讓后卻未將價款用于履行部分賠償義務,其行為屬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罪。
11、行為人采用暴力、威脅方法幫助當事人或有協助
執行義務的人阻礙判決、裁定
執行的構成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共犯。
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
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可以成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脅方法幫助上述當事人或有協助
執行義務的人阻礙判決、裁定
執行的,可按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
12、行為人拒不接收
執行通知書,打罵辦案人員,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
行為人拒不接收
執行通知書,對張貼
執行通知書的相關工作人員謾罵,采取暴力行為,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
13、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有履行能力卻拒不
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
被
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有履行能力卻拒不
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
14、單位可以成為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
單位可以成為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單位作為被
執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
執行仲裁裁決的
執行裁定,法院可采取將被
執行人納入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的方式達到
執行目的。
15、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時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
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時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具有
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有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拒不
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拒執罪全稱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司法解釋所做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都是非常的具體的,比如說在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這個方面的話,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就明確15種的裁判行為,其中就包括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情況,造成權利人生活困難的構成該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