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怎么協調的?可以通過調解與訴訟的方式解決。公安機關處理
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
交通事故原因、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確定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如果
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問題不能調解或調解失敗、調解后責任方未按調解履行,當事人可以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
起訴訟,通過法庭的審理,要求責任方進行賠償。
起訴時要寫好
起訴書,備好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誤工證明等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各種證據及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單位的還要準備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材料。二、
交通事故糾紛多久能解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
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二)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三)
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四)當事人導致
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10日下達責任認定書后,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這個時候就應該放車。通過訴訟解決的,一審法院審理交通案件審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的
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綜合上面所說的,
交通事故的賠償一般都是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處理不好的話,那么是可以選擇利用法律的途徑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對于在賠償義務人就要按照受害者所提供的
票據來進行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