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一房多賣后果是什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參加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二、具體的處理情況首先,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
合同無效,因該
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其次,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
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買賣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
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回遷房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于實際的
房產權歸屬情況而定,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矛盾糾紛的,或者因存在違規行為導致無法處理的,還需要向法院
起訴來進行判決處理,但涉及到造成了他人損失的是必須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