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因
合同的性質不同,生效的條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種情況:1、依法成立的
合同,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依法成立的
合同,是指
合同訂立的各個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訂立
合同的主體是合法主體,沒有虛假主體(如未經過工商登記的組織、被撤銷的組織)情況;訂立
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沒有強迫表示的情況;
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沒有虛假表示情況(如謊稱有外貿經營權、謊稱自己對某件財產有所有權);
合同采取了法定或約定形式;
合同中所涉及的經濟交易是合法的,生產流通的財產是國家允許的。如果
合同不具備前述所有的條件,則
合同存在訂立的瑕疵,可能影響
合同的效力。2、依法律規定,
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
合同自批準或登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
房產轉讓
合同、車輛買賣
合同等。3、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如
合同經過公證、見證、或鑒證后生效等。二、如何確定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
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
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
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
合同成立。”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
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
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并于當日到達,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
合同上簽字后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
合同上蓋章,后甲、乙雙方又于10月25日簽訂了
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
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系,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后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
合同成立時間。雙方當事人如果關于一個買賣行為想要受到法律保護的話,那么必須要簽訂相關的
合同,將
合同已經簽訂就說明雙方當時都希望按照
合同當中的內容來繼續履行,所以
合同的生效要件在這里是非常的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