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舊傷復發需
工傷鑒定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第十八條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第十九條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
執行。鑒定條件:1、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2、在實行工傷
保險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并已經勞動保障行政確認發出《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的,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3、在實行工傷
保險統籌后,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
保險的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4、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5、對法院、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委托的舊傷復發鑒定作出鑒定;6、對舊傷復發復查鑒定申請作出復查鑒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