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發生
違約,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
合同并不自動解除,解除
合同應由受害方作出選擇,但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許解除租賃
合同。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生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 三、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之一嚴重違反
合同約定,致
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 四、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 五、出現
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解除的情形。 在融資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出租人受到損害,出現這種情況時,出租人一般不采取解除
合同的手段,而是在客觀上有可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繼續履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