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個人償還應該怎么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具體規定如上: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
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
遺產。第三十三條 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關的工資、
知識產權收益、繼承、生產或其他經營收益都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
離婚時也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任何一方不得轉移或者藏匿這類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