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犯本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負有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一)在人民法院發出
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
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四)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
執行人員,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五)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認定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
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本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本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往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
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
建筑、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
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
執行,這既是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征,通常認為,對
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
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即便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氣,也不可以不進行
執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反抗者人民法院會強制
執行。那么犯罪人到最后不但要
執行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書,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