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換
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土地互換
合同生效條件是
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
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
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二、有關
合同簽訂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1)當行為人與
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可以成為
合同的主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況相適應的
合同行為,或使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合同行為時,可以作為
合同的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
合同行為時,也可以作為
合同的主體。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滿足日常零用的小額購買也認為是有效的。上面為自然人為適格的當事人之情形。若自然人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典型的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其所不能夠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此時他們所訂立的
合同為效力待定的
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后或其獲得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方可成為有效的
合同。(2)當行為人與
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的時,只要代理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有代理權,那么其所訂立的
合同對被代理人(
合同的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就法人而言,中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僅于目的范圍內享有權利能力。以上就是土地互換
合同生效的相關要件,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基于
合同的具體情況而定,特別是涉及條款存在違法的,或者在土地互換的過程中,違反了土地管理的相關規定的,那么該互換
合同顯然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