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什么時間表示放棄有效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
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的決定?!独^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笨梢姡^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
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采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
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5、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二、放棄繼承權有什么法律后果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
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表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的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
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須經法院作出決定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須經人民法院根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
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
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放棄繼承的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
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
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
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