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
著作權歸屬如何界定我國
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
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
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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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既包括在演繹作品中必須表明原作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繹時必須征得原
著作權人的同意。第三人要使用演繹作品不但要征求演繹作品作者同意,還要征得原作品的作者同意。由此,可以看出演繹作品改變了原有表達而形成了新的表達。需要注意的是,演繹作品與匯編作品存在區別:匯編作品沒有改變表達,而演繹作品改變了原作品的表達。二、演繹作品版權侵權如何認定演繹作品版權侵權我國《
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匯編權。這四種權統稱為演繹權,因攝制、改編、翻譯、匯編行為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這意味著將作品攝制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性匯編的行為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為。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制、改編、翻譯、匯編行為屬于侵犯演繹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作品為侵權演繹作品。由于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版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
著作權由演繹人,即改編者、翻譯者、注釋者、整理人享有獨 立的
著作權。而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