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幾年?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是怎么樣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
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
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
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何嚴重的行為。1、要有拒絕
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
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2、
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
執行義務人本身無
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
執行,而不是拒不
執行。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
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
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
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
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
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
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
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
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故意拒不
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并不影響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在當代社會,現在我們國家對于不遵守法律規定的行為,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有一些爭議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解決的,通常情況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必須當事人要履行,不履行的情況之下,構成刑法當中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