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有單位犯罪嗎?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有單位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單位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不交罰金嗎?單位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可以不交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法院判處的罰金是不可以不交的,如果當事人有能力
執行而不
執行罰金的,法院會強制
執行,如果
執行有困難的,要分次
執行罰金。三、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判緩刑需要遵守哪些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單位和自然人對于自己應盡的義務,特別是法院的判決書都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必須要
執行配合,真的沒有
執行能力的話,也要通過法定途徑證明沒有
執行能力。完全不理會法院判決書的,一般要從重對當事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