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的子女有繼承權嗎父母離異,子女仍享有繼承權。按照《民法典》規定,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有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可見子女的繼承人身份是法定的。父母離異,無論子女的
撫養權是自歸父還是歸母,父母是否各自再婚甚至又有了孩子,都割不斷zd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不影響子女的繼承權。二、如果子女早于父母去世其配偶還有繼承權嗎?其配偶贍養了死者的父母的,取得對公婆(或岳父母)的
遺產繼承權;如果不贍養,就不能取得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規定,繼承權平等,所以子女的繼承權都一樣的,子女和其他繼承人知(配偶、死者道死亡時還活著的父母)也都是一樣的。但繼承權平等或說一樣,不等于
遺產就完全是版平均分配。分割
遺產一般是所有繼承人平分,但如果繼承人中有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權應多分;有贍養或扶養條件卻不贍養或扶養死者的,應少分或不分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