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
合同毀約責任該如何承擔?由于我國現行《
合同法》的分則中,沒有關于旅游
合同的規定,對于這類問題的處理,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判案時也出現諸多差異,有的判決甚至根本違反了公平和正義的目標。旅游
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為旅游者的
違約與旅行社的
違約,旅游
合同違約大多為旅行社的
違約,只有少數為旅游者的
違約。第一,旅游者的
違約。旅游者的
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游開始前的
違約與旅游開始之后的
違約。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導游等服務,并且旅游
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游開始前,旅游社有許多準備工作。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游者協助方能完成。旅游開始之后,旅游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
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第二,旅行社的
違約。由于在我國,旅游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游業務。須取得《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旅游
合同不生效力,
合同也不宜定為旅游
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
違約問題。旅行社的
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
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后的
違約。(一)旅游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二)旅游開始之后,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并且應該保證旅游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但實際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員、財力業務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難將旅游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全部提供,常常要與其他企業合作。第一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企業之間存在聯營或委托業務關系,發生
合同糾紛,旅客可以依照我國《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直接請求旅行承擔
違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旅行社本身無過錯,在向旅游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后可向有過錯的相關企業求償。第二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些企業不存在上述關系,旅客因這些企業服務不合法定或約定而遭受損失的,旅游者可依《
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應法律法規向這些加害企業主張求償權,依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應予以協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過錯時,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飯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則可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利。另外,當旅行社私自轉讓旅游業務而致使旅游者權益受損的,在
合同履行期間,人身、財產損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務方面缺陷而使旅客來未能享受旅游
合同的旅游服務,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質量很差的旅游服務時,旅游者可以要求原
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擔
違約責任,至于第三人與旅行之間則可以按協議約定處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張抗辯、除非該與轉包經旅客書面同意。綜合上面所說的,旅行社
合同一般是由旅游者和旅行社所協商來進行簽訂的,但如果有一方造成了毀約的情形,那么所有的責任就該由
違約的一方來進行承擔,對于承擔的方式就會由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