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通過作為
合同生效條件可以嗎?只要是雙方約定,可以將董事會通過作為
合同生效條件,這屬于附條件
合同。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
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
合同。所謂附條件的
合同,是指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
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
合同。所附條件是指
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
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二、簽訂附條件
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
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
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
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
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
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中表現為該
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
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
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由于附條件的
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并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綜上所述,有時候雙方簽訂
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條件,并不是根據簽字蓋章生效,比如約定董事會通過,
合同生效。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的,雙方一致同意就行,必須將其列入到
合同條款中。如
合同成立后董事會并沒有批準通過,
合同不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