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視頻遺囑自己錄有效嗎?自已錄音或錄像遺囑是有效的,但是是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的,錄音遺囑是需要出自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錄音遺囑的有效條件為:1、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并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2、必須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作證;3、錄音開始時,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4、遺囑人必須說明制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5、錄音制作完畢,應當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6、繼承開始,由見證人及繼承人到場并檢驗封皮的完好情況。二、公證遺囑效力如何?《繼承法》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這里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地位。以被繼承人最后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并非
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的存在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分配自己個人的財產,對于在不能自書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選擇錄視頻遺囑來處理的,但前提也是需要符合條件,同時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上才能表達這個遺囑的真實性,對于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