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
管轄權怎么確定?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
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法院認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對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么?1、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3、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4、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三、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綜上所述,對于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如果比較嚴重,會構成刑事責任,對這類案件的
管轄,應當由被
執行人所在地及發生不履行行為地的公安機關
管轄。其立案后,調查犯罪證據及事實,然后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