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父母都健在分幾份?
遺產繼承父母都健在的,可以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具體幾份應當根據實際的人員數量來進行。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
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
執行。二、法律依據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
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
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
遺產。繼承順序的明確為
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
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外,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
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遺產繼承的具體標準是基于實際的
遺產處理情況而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
遺產的處理是基于繼承人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的,但涉及到具體的繼承標準,一般是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