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女兒有沒有繼承權嗎?女兒也是有繼承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換言之,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
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各樣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如有的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
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只要能證明除父親以為的其他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少分。
遺產的繼承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法定繼承人的主體認定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女兒的繼承權也是受到民法典的保護的,在
遺產進行繼承處理時,應當首先視是否存在遺囑,因為遺囑的法定效力是最高的,在存在遺囑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遺囑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如果不存在遺囑的,那么可以按照上述法定繼承的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