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的喪葬費不屬于
遺產嗎?喪葬費不屬于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
遺產范圍,不能作為
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可參照
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于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于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
遺產法中的
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并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二、喪葬費的認定情況喪葬費的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于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于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
遺產法中的
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并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于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
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應從撫恤金中扣除,而是與其他繼承人或近親屬共同分擔。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同撫恤金一起參照
遺產法中的
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法律上對于喪葬費的發放和領取情況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涉及到繼承的相關事項,需要首先對相關財產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如果該財產是不合法的,那么顯然是不可以進行繼承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親屬的意愿來進行使用或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