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怎么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
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取得上的無償性,若允許本集體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繼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將會無端擴大,損害集體其他成員的利益,有違公平原則。二、農村宅基地繼承使用怎么辦理?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是不能作為
遺產繼承的,但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可被繼承,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地隨房走”原則,其占地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1、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分別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兩個證件分別是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和被繼承的
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2、到
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
房產繼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繼承公證,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等資料。農村宅基地的繼承處理情況是基于實際的產權情況來判決的,涉及到宅基地上的附屬設施等情況,是可以按照繼承的相關程序來處理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繼承行為只能對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