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于
遺產繼承嗎?死亡賠償金不屬于
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于
遺產。首先,從
遺產的含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民法典》中可以明顯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含在所列舉的
遺產范圍內。其次,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而
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正是由于其不屬于死者
遺產,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主張權利。最后,死亡賠償金并不符合
遺產的構成要件。針對
遺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但是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能立遺囑處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二、具體賠償標準(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由于其發放的性質,決定了不可繼承的特點,對于相關賠償的認定,還需要根據死亡時的原因來進行認定,如果是屬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一般可以由
保險公司來進行處理,如果是犯罪致死,則需要由責任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