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可否要回結婚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根據上述規定可知: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般情況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
同居兩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時女方都可以不返還彩禮。3.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但是有
同居生活,并且彩禮錢也是在兩人
同居生活時期接收的,那么這種情形在
離婚的時候彩禮也是不需要歸還的。4.男方在結婚之前付了彩禮錢給女方家庭,但是導致自己家庭非常困難的,
離婚時女方就需要歸還彩禮錢。5.在婚姻關系依然保存的情況下,女方死亡之后,彩禮也是不需要歸還的。但是,這種情況如果婚約人在死亡之前已經向法院
起訴的除外。二、如何要求彩禮返還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
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2、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3、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
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
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4、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百等因素,酌情減少”。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度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回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