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一般刑事
拘留多久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
執行的刑事
拘留,
拘留的期限分別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的總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由以上內容可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二、刑事
拘留的關押地點是哪里《刑事訴訟法》規定,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因此,刑事
拘留的關押地點是
看守所,而不是監獄或者警察局等地方。刑拘后不一定會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后,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
起訴后,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
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