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債務分配比例是怎么規定的?1、繼承
遺產應當先清償
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
遺產后再解決
遺產債務的問題。先清償
遺產債務后分割
遺產的方式,就是由遺囑
執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所有債務進行清算,并將相當于
遺產債務數額的
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承份額分割剩余的
遺產。2、
遺產已被分割完畢,
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遺產債務:1)應由法定繼承人在所得
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其理由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雖然都是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方式,但是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因為遺囑繼承是最能體現被繼承人意愿的一種繼承方式。先讓法定繼承人用所得
遺產清償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講,就是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愿。2)法定繼承人用所得
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這里所稱的按比例償還債務,是指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各自按照取得
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攤被繼承人的尚未清償的債務。當然,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亦可以所得
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償。3)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而僅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
遺產時,應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當然,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由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清償其所負的債務時,即不存在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債務的問題。二、
遺產分配的原則有哪些?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也可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4、經繼承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先分配
遺產,再償還債務,這樣的操作流程在司法實踐中也比較多,這種情況有可能是因為在立遺囑人去世以后,債權人并沒有主張個人債權,而繼承人也不知道當事人生前有欠債,對于債務的分配比例,應該把債務和繼承的
遺產聯系在一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