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馳名
商標需要什么資料《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進一步細化根據《
商標法》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3年4月17日發布5號令,公布《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令對《
商標法》規定認定馳名
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作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了可以作為證明
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如下:(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
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2)證明該
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
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3)證明該
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4)證明該
商標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
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5)證明該
商標馳名的其它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
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二、按規定提交材料后就能成功認定為馳名
商標嗎?申請認定馳名
商標的權利人,按規定提交材料是必須的、必要的法定要求。至于提交材料后能否成功認定為馳名
商標,尚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因為,《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特別指出,
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
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申請
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為規范馳名
商標認定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制定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
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其中規定
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馳名
商標認定委員會,其成員由司局級領導組成。馳名
商標認定委員會對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擬認定的馳名
商標予以復審;并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的馳名
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總局局長辦公會對馳名
商標認定委員會擬認定的馳名
商標予以核審。認定馳名
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相關公眾對
商標的知曉程度,
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商標的宣傳工作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和其他因素。在爭議處理過程中,
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可作出是否構成馳名
商標的認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