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關系復雜,涉及到多方當事人,雖然不同的融資形式有其不同的業務操作程序,但其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一、由承租人選定供貨商和設備。 承租人為了達到最有效的融資目的,選擇最佳供貨人和最適合的設備是關鍵一步。承租人有能力自行選擇的,可自進行選擇,如果承租人沒有能力或能力不足以勝任,可以委托租賃機構代理選擇,租賃機構代理選擇結果被承租人認可生效。 二、承租人向租賃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定“設備租賃申請書”,同時提交相關資料。 三、初步協商。 承租人與租賃公司就租期、租金、費率等進行初步協商。 四、簽訂供貨
合同 出租人依據承租人選定的設備與供貨商協商簽訂供貨
合同。如果是直接租賃,承租人和供貨商簽訂租賃
合同。 五、簽訂租賃
合同 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租賃
合同的具體內容平等協商達成統一,簽訂租賃
合同,租賃
合同應重點協商租金,租金支付的方式、手續費率、租期、利息率等雙方的權利、義務。 六、交貨 交貨是出租人的主要義務。但交貨不一定是出租人,一般都是由供貨商直接將承租人選定的設備交給承租人,設備的驗收檢驗及由承租人負責,并在檢驗驗收后向出租人開立收據,出租人憑收據向供貨商支付設備價款。 交貨是出租人的主要義務,但質量檢驗仍由承租人負責,把好這一關是設備及時投運轉的關鍵。 七、
保險 設備的投保是出租人的義務,
保險費額出租人可計入租金中一并計算,也可由承租人直接向
保險公司投保,保費計入成本。 八、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應按
合同約定方式、數額、時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按期支付應承擔
違約責任。 九、租期屆滿出租物的處理 租期屆滿,對出租物一般采用“退租、續租、留購”三種方式之一處置,比較而言,雙方大多采用“留購”方式,由承租人支付一定價款,取得出租物的所有權,作為固定資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