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撫恤金判決為
遺產嗎?代位繼承不可以對撫恤金認定為
遺產,撫恤金、喪葬費不是
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
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
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
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二、死亡撫恤金的作用是什么?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于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于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
遺產法中的
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并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對于代位繼承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繼承的具體財產范圍來進行處理,繼承人是可以在
遺產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的繼承處理的,但涉及到撫恤金的認定上,由于并不屬于
遺產的范疇,所以即使有異議也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