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移送
管轄的情況有哪些?(1) 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本院對移送來的案件并無
管轄權,也不得自行將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
管轄。(2) 有
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
管轄恒定的原則,其
管轄權不受行政區域變更、當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變更的影響,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案件。這表明確定
管轄的時間標準為原告向法院提
起訴訟之時。(3)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都有
管轄權時,應當由先立案的法院具體行使
管轄權,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至另一有
管轄權的法院。此外,在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都有
管轄權時,法院如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
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如在立案后發現其他有
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應將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
管轄權的不同法院
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二、移送
管轄與
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是什么?與移送
管轄不同,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移送
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
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
管轄權限。民事訴訟中的移送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需要明確的是,移送
管轄是需要相關條件符合的,法律上已經明確規定了到移送
管轄和
管轄權移送的相關條件,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才可以進行合法的
管轄處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那么司法機關是不可以進行移送
管轄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