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馳名
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一、侵犯馳名
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1、搶注馳名
商標。由于馳名
商標的公眾廣泛知曉性,使其自身具備的無形價值極高,然而一些企業有時會忽視
商標注冊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強注。雖然馳名
商標非注冊也受保護,但是非注冊的馳名
商標受保護程度明顯低于注冊
商標。即使在被強注后能通過司法程序維護其權利,但其中的費用對企業來說都是不必要的負擔。
2、以馳名
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一般公眾容易把
商標與企業名稱聯系起來,特別是馳名
商標,公眾會認為基于馳名
商標的成功,其企業名稱必然也會與此相聯系。這樣也會給這類馳名
商標侵權者可趁之機。
3、以馳名
商標作為域名。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網絡購物等新鮮事物出現,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復性,其直接使人聯系到該馳名
商標,因此這種侵權方式也不斷增多。
4、將他人的馳名
商標作為自己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說明書、價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與馳名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案。
5、在其他領域使用馳名
商標。由于對馳名
商標的保護是擴展到禁止不同類別性質亦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領域使用馳名
商標也構成馳名
商標侵權。
二、侵犯馳名
商標案件的
管轄
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
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
商標法》第13條、第52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
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
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制造商,或者同時
起訴各行為人。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
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例如,對于甲制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
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制造者)
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
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
起訴。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
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
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
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于
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我國法律對被認定為馳名
商標的
商標保護更多、更全面。侵犯馳名
商標的救濟,對于權利人來說不管選擇何種方式,救濟過程都比較的復雜繁瑣。因此,我們建議此時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處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