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犯罪的
合同認定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詐騙犯罪的
合同認定沒有統一規定,在理論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用以實施
合同詐騙罪的
合同當然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刑事上構成
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行為即構成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行為,且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認定
合同無效。第二種觀點認為,用以實施
合同詐騙罪的
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仍然屬于民事上可撤銷的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在刑事上構成
合同詐騙罪,在民事上行為人在簽訂
合同時則構成欺詐,應認定為可撤銷的
合同。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區別情況認定
合同的效力。以權利人是否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為標準進行劃分。權利人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則認定相對方涉嫌詐騙罪,在刑事追贓不足以彌補損失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基于詐騙行為而簽訂的
合同有效。權利人未報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若其不行使撤銷權,可認定基于詐騙行為而簽訂的
合同有效。二、
合同詐騙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 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雖然對
合同詐騙案中
合同的認定沒有什么統一的規定,但如果對方簽
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實施自己的詐騙行為,這樣的
合同是可以不履行的,但最好還是根據
合同中約定的這些內容進行分析,對于
合同詐騙案,不是到法院
起訴,應該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