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的雇傭關系賠償責任怎么劃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屬于《工傷
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
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二、雇傭關系上下班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雇傭關系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只有勞動關系才能認定為工傷,雇傭關系出現人身損害的,按人身損害糾紛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可見,在雇傭關系中發生的一些跟工作相關的意外傷害事故,雇主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得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就是
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得跟雇員從事的工作相關才行,下班后發生
交通事故的自己處理,跟雇主沒有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