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被
拘留后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弄事訴訟法》1、如果欠錢不還,法院已經對其進行強制
執行,并對被
執行人進行了司法
拘留,在一年內還可以再
拘留一次。司法
拘留的最長時間為每次不超過十五日。2、欠錢不還,
拘留15天后仍然不還:根據法律規定,因
民間借貸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債務人有條件但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權予以司法
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
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1、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
執行的財產,在申請
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
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
執行程序。2、依照前款規定終結
執行后,申請
執行人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供
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
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綜上所述,欠錢不還,法院對被
執行人進行了司法
拘留,在一年內還可以再
拘留一次,司法
拘留每次不超過十五日,經過調查未發現欠款人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
執行程序,終結
執行后,發現有可供
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