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的
遺產由誰來繼承
一、親兄弟的
遺產由誰來繼承?
親兄弟的
遺產由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沒有遺囑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民法典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遺產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繼承
遺產需要先還債嗎?
繼承
遺產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
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
(2)被繼承人因
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三、
遺產繼承訴訟證據主要有哪些?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
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
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
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
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有些人總覺得兄弟姐妹去世以后,無論如何自己就應該有權利去繼承
遺產,但實際上兄弟姐妹即便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分析的話,也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